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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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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10 條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