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8/15 10: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29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