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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33 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
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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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