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10: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繳稅補辦申報;逾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