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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不於限期內繳清稅款時,每逾一日加繳應納稅款百分之一之滯
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即於第三十一日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之。
執行法院應於接到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後七日內開始辦理並自移送法院之
日起停止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