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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如因稅額
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呈經遺產稅稽徵
機關核准分二期至五期繳納,或以實物代繳之,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