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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時,應扣除左列各項:
一、依法應繳納之稅捐及罰金罰鍰。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三、喪葬所需之必要費用以三千元核計。
四、受理遺產及執行遺囑之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