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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於三年內再有繼承開始情事者免予徵稅,其在三年以上
六年以內者,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按第八條規定計算價值減半列入遺產總
額課徵之。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