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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46 條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