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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3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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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增訂第 16-3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