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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4 條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
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