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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因案停職人員奉准復職時,停職期間之稽徵津貼不予補發,其尚有行政過
失者,並按其處分依第四十三條之標準,停發或減發其稽徵津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