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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一次記二大
過。
一、圖謀不軌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遭受重
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重大貪污案件,有確實證據者。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六、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七、無故曠職繼續超過十日或一年內累積超過三十日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