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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違反稅法規定逃稅漏稅之情報資料,或發現同機關人員
有違法瀆職情事時,應迅即報告主管長官,並嚴守機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