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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應嚴格服從。但對主
管長官之命令認為在法令上有疑義時,應以書面陳述。
兩級長官命令以上級為準,主管與兼管長官命令以主管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