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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