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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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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各科目個別查核規定:
一、庫存現金:
(一)盤點庫存現金,並調節核對是否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金額相符。但認為無盤點必要者,得敘明理由,免予盤點。
(二)查明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有無現金以外之項目,如員工借條、未兌現支票及未報銷單據等。
(三)抽查零用金與週轉金撥領報支情形及餘額,並核對未報銷之單據。
二、銀行存款:
(一)就銀行對帳單與帳列金額核對,並向銀行發函詢證,如有差異,應取得委任人編製之銀行存款調節表,並就調節項目予以抽查。
(二)盤點定期存單,並查明應收利息及利息收入是否依規定列帳。
(三)以現金簿與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對,查明有無開出支票供他人或關係企業使用而未入帳情事。
三、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
(一)會同保管人員實地盤點庫存有價證券,並與帳冊核對,以確認其所有權。
(二)委託他人保管或提供擔保之有價證券應擇要函證,或抽查保管條等相關憑證。
(三)查明其入帳基礎、成本計算方法、期末估價標準是否合於規定。
(四)抽查其購入或處分,是否取得合法憑證;相關處分損益,是否依規定列帳。
(五)抽查其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或投資損失,是否依規定列帳。
四、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
(一)擇要向債務人發函詢證。
(二)查明如有非因營業行為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是否轉列適當科目。
(三)會同盤點庫存票據,並與帳冊核對;其交銀行託收者,應查核銀行託收之憑證。盤點日如非資產負債表日,應調節其差異。
(四)應收票據如有貼現情形,應核對貼現資料,查明貼現利息是否依規定列帳。
(五)查明附息應收票據之利息收入及應收利息是否依規定列帳。
(六)查明備抵呆帳之提列是否合於規定,提列金額是否正確。
(七)查明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是否合於規定且取得合法憑證;是否依規定沖抵備抵呆帳;如有列入損失後於本年度收回者,是否依規定列為收益處理。
五、其他應收款:
(一)必要時發函詢證。
(二)必要時比照應收帳款之查核規定。
六、存貨:
(一)存貨數量之檢查:
1.應與進、銷、存貨各有關帳簿、憑證、文據詳細核對;其屬製造業者,並應與各有關成本明細分類帳、報表、紀錄予以勾稽。
2.期末存貨數量如認有實地盤點必要,應會同委任人實地盤點存貨。盤點時得以選樣抽點,並將盤點或抽查所得之存貨彙總表與帳列核對。
3.盤點時若有他人寄售或寄放之存貨,應確定其業已分別存放標示,並取得該等存貨之規格、數量等有關資料,以確定該等存貨未包括於委任人之存貨內。
4.對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
5.應查明截至資產負債表日止,有無銷貨退回之貨品,或所有權已歸屬委任人之在途存貨,尚未列帳者。
6.存貨帳列數與實地盤點數不符時,應敘明原因,查明有無虛增成本或隱匿收入逃漏稅負情事。
7.在製品數量之查核,應參酌其成本會計制度或製造程序,予以估算。
(二)列報商品盤損者,應查明存貨是否採永續盤存制;是否會計制度健全且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或是否已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准;或由簽證會計師依規定會同委任人盤點,並於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敘明。
(三)查明期末估價方法之採用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四)查明呆廢商品、原料、物料盤存、處分是否依規定處理;其列報商品報廢者,應查明是否已依規定取得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勘查監毀之證明文件;其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商品、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等因素而報廢者,應查明是否以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替代上開勘查監毀證明文件。
七、預付款項:
(一)查明預付款項中,是否有應轉作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者。
(二)查明預付款項之支付是否適當。
八、其他流動資產:
(一)有暫付款項者,應查明其支付是否適當;是否應轉列其他適當科目。
(二)有股東或同業借用款項者,查明是否依規定計息。
(三)有其他流動資產項目者,應查明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九、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
(一)應與有關帳簿、憑證、文據抽查核對,確認資產所有權;並查明是否依資產性質、用途,分別編造財產目錄。
(二)資產享有免稅或加速折舊或投資抵減獎勵者,應就相關憑證與證明文件及財產目錄,交叉核對是否相符;並會同委任人實地盤點或抽盤,查明受獎勵資產是否確實存在;是否已依規定安裝使用;是否確實用於獎勵用途(如生產用或研發用);有無因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致不符規定而應補稅情事。
(三)資產非供事業本身使用者,應查明提供他人使用情形;並查明提供他人使用所產生之收入,如房租、地租、權利金等是否依規定列帳。
(四)本年度增添之資產,應抽查相關憑證,查明入帳基礎是否正確;是否依規定列為資產或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資金來自借款者,相關利息是否依規定列入成本或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
(五)本年度減少之資產,應查明相關處分損益是否依規定列帳;其屬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毀滅或廢棄而列報損失者,應查明是否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或已依規定取得稽徵機關之核備文件;其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者,應查明是否以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替代上開證明或核備文件。
(六)資產辦理重估價者,應核對相關核准文件,查明會計處理是否合於規定;抽查重估後資產計提之折舊、耗竭及攤折額是否正確。土地經調整帳面價值者,查明是否依規定調整增值金額及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
(七)查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是否合於規定;抽查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八)查明以分期付款方式,融資租賃或專案貸款購置固定資產者,其利息支出處理情形。
(九)查明修繕費支出,是否視其性質,依規定列為資本支出並按有效期間平均分攤,或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
(十)查明未完工程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當;其應負擔之利息是否正確計算並依規定轉作成本。
十、其他資產:
(一)有存出保證金者,應核對契約及相關憑證,並查明有無利息收入。
(二)有未攤銷費用者,應查明其效益是否確實及於以後年度;其攤銷計算是否正確。
(三)有開辦費者,應核對相關帳簿憑證,查明其入帳基礎是否合於規定;其攤銷計算是否正確。
(四)有其他資產項目者,應查明其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十一、短期借款:
(一)查明是否依借款性質,如:銀行透支、銀行借款、應付商業本票等分別列註。
(二)查明重要借款合約並發函詢證,以確認借款餘額、利率、償還期限、額度、重要約定條件及擔保情形;並核對利息費用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十二、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
(一)擇要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二)應付票據應付利息者,查明利息費用及應付利息是否依規定列帳。
(三)查明有無或有負債,如有,應與相對科目相互沖銷。
(四)約定須以外幣償還者,查明是否列註外幣幣別、金額及入帳之兌換率。
十三、其他應付款項:
(一)本期應付費用如屬估算性質,應查明其估算依據及估算方法是否適當;是否前後年度一致;及其期後付款情形。
(二)有逾期二年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者,查明是否依規定轉列其他收入。
(三)有其他應付款項者,應查明其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十四、預收款項:
(一)其有契約者,應查對契約。
(二)查明有無應於本年度轉列收入者。
(三)查明相關稅捐有無依規定轉列預付費用。
十五、其他流動負債:
(一)其有契約者,應查對契約。
(二)查明其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三)如有暫收款,應查明有無應於本年度轉列收入者。
十六、長期負債:
(一)查明重要借款合約並發函詢證,以確認借款餘額、利率、償還期限、額度、重要約定條件及擔保情形;並核對利息費用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二)約定須以外幣償還者,查明是否列註外幣幣別、金額及入帳之兌換率。
十七、應付公司債:
(一)取得公司債發行辦法並查明是否列註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或保證情形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事項。如有可轉換公司債者,其轉換辦法、轉換情形是否列註。
(二)如有受託人或簽證人者,查核所訂保證及受託契約是否有特定條款,並向保證人及受託人發函詢證,已發行及未發行總額暨業已償還或註銷之數額。
(三)查明利息費用及折價或溢價攤銷,是否合於規定。
(四)設有償債基金者,查明其提撥辦法,已提數額與孳息情形。
(五)查明公司債償還情形,其為可轉換公司債,應依法辦理增資或發行新股者,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十八、其他負債:
(一)有存入保證金者,應核對有關契約及憑證,並查明是否有利息支出。
(二)已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應核對上年度結轉金額;並查明是否依規定提列及沖銷。
(三)已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應查明其投資是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股權比率是否合於規定;及是否依規定比率提撥或充抵實際發生之投資損失或轉作收益處理。
(四)有其他負債項目者,應查明其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十九、業主權益:
(一)查明登記資本及實收資本,其發行股份者,是否列註有關股本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
(二)瞭解資本公積本年度變動情形,查明是否合於規定;有無應依法列入本年度所得課稅者。
(三)瞭解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本年度變動情形,如: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分派股息紅利等,並查明是否與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書及有關法令規定符合。
(四)如有前期損益調整事項,應查明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有無應列入本年度損益項目。
(五)如有庫藏股票,應瞭解其本年度變動情形,查明是否合於規定;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