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0:1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科目共通查核規定:
一、總分類帳各科目帳載期初金額與期末金額,應分別與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本年度資產負債表逐一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
二、與上年度金額作比較,其有大幅變動者,應查明並分析原因。
三、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項目,應核對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科目歸屬及入帳基礎是否正確;並複核是否為關係人交易。
四、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核對各項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有無誤列、漏列或虛列之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