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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簡易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如認為其申報書表或計算資料不完備者,應書面
通知納稅義務人於七日內補送齊全,或檢具有關帳冊憑證送由該管稽徵機
關輔導補正。其未依限補送或檢具帳冊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照所得稅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核定之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
請複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