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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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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各倉庫應將堆存貨物之客戶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估價倉租及入倉出倉日期等,於貨物入倉之日起,三日內依規定格式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稽查倉庫,並記錄其全部進貨及出貨,並審查倉庫之帳簿及記錄。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