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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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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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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