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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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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3、4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17-3 條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