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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29 條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