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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責任廠商執行各級回收應依產製、輸入及配售情形,擇定回收深度辦理回收;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
一、遇第一級回收之情況。
二、遇第二級回收之情況,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之層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