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22:2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劣菸、劣酒之回收銷毀作業,由各該菸酒製造、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批發及零售業者應配合回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