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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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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販賣酒品得以下列方式擇一展示陳列,並應與一般商品明顯區隔:
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酒品專櫃」字樣,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之一之警語,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五、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六、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前項各款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但前項第一款之警語,應與附圖合併標示之。
前二項規定之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並應固定附著於酒品展示陳列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