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23: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九十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
防治菸品稅捐逃漏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