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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酒類或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二、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