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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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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及設施應保持清潔,有序而整齊之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二、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隔離,並應區分為一般作業區、管制作業區及非菸品處理區。
三、地面:
(一)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內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潔、不藏污納垢、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且須平坦不滑、不得有侵蝕、裂縫及積水。
(二)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排水系統應完整暢通,避免有異味,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四、照明設備:
(一)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之光線,照明設備以不安裝在菸品加工線上有菸品暴露之直接上空為原則,否則應有防止照明設備破裂或掉落而污染菸品之措施。
(二)製造作業場所之作業面應保持一百一十米燭光以上,檢查作業檯面及調理台則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之光度,而所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菸品之顏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污染菸品。
五、通風設施:
(一)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且應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設備。
(二)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供水設施:
(一)凡與菸品直接接觸及用來調配菸品之水及清洗菸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水處理設施。
(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以防污染。
(三)蓄水池(塔、槽)應以無毒、不致污染水質之材料構築,且保持清潔,並應有防護污染之措施,其設置地點應距離污穢場所、化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四)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應明顯區分與標示。
七、洗手設施:
(一)應在適當且方便之地點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及乾手設備,洗手設備不得採用會再度污染手部之設計。
(二)洗手台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其設計及構造應不易藏污納垢,且易於清洗消毒。
(三)洗手設備附近應備有清潔劑及烘手器或擦手紙巾,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標示,必要時應設置手部消毒設備。
八、倉庫:
(一)原料菸葉倉庫、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外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存放菸葉之倉庫應乾燥、清潔,具有良好密閉與通風性能,並具備除濕機及排風扇等設備,有效調節庫內溫溼度,以保持最適儲存條件。
(二)與製程有關之化學物質,應另存放於固定場所上鎖,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九、廁所:
(一)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不得正面開向製造作業場所。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保持整潔,不得有不良氣味,且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