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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查定產量之菸絲與酒類,及核定分期繳稅之酒類應納稅款,必須於限期繳
清,逾期繳納者,應依左列規定加征滯納金:
一、逾限在十日以內者,按稅額加征百分之十滯納金。
二、逾限在三十日以內者,按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滯納金。
三、逾限超過三十日者,加征百分之五十滯納金,並得停止其營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