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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須將雙方買賣數量報請經征機關查核,如隱匿不
報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重犯者除處罰外得視情形輕重由
經征機關送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經紀人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