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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凡運銷菸酒已用過之包皮或容器,應將包皮或容器上原貼之舊印照或改裝
證洗刷淨盡,方准重行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