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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已完稅之菸酒,於運送途中經過國內各地經征機關時,應將所持單據報請
查驗,該機關據報後應即查驗放行,不得留難或重征或以其他名目增加稅
捐。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