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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酒類日期之標示,應標明國曆或西曆之年月日。但有效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有效日期之標示方式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該有效期限至當月之月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