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26 14: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 35 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