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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罹災之乾燥設備於修復完工後發現有偷工減料情事,應予核減其救濟金,
情節嚴重或改建不符公賣局所訂規格者,得取消救濟資格;其已發給之救
濟金應予追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