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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乾燥設備災害等級按左列規定區分之:
一、一級災害:損失或燒毀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二、二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三、三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四、四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五、五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前項各級災害程度百分比金額,應依上一年期各菸葉廠成本調查加權平均
每棟乾燥設備金額核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