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1 03: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菸草種植人之苗床、本圃遭受天然災害或發生嚴重病害有重大損失時,菸
草種植人得申請當地菸草管理機關核轉公賣局層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天然
災害發給災害救濟金或酌予貸款,嚴重病害則酌予貸款。
前項災害救濟金及貸款金額之計算標準與貸款方式由公賣局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