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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菸草種植人違反第二十八條每公頃繳菸數量低於基準產量者,應依左列各
款規定處理之:
一、繳菸數量低於基準產量在百分之十以內者,登記其減繳之數量,於下
年期基準產量外增補之。
二、繳菸數量低於基準產量百分之十以外部分,下半年不予補繳。
三、當年期菸草管理機構轄區,單一輔導站平均每公頃繳菸數量低於基準
產量百分之十以上,如係因天然災害或病害罹病率達普遍範圍,且未
經救濟或救助者,其處理方式由公賣局專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
前項第三款病害罹病率達普遍範圍之標準,由公賣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