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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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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菸草種植人違反第二十八條每公頃繳菸數量超過基準產量者,應依左列各
款規定處理:
一、當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
者,登記其超繳數量,併入次一年期累計處理。
二、當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每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
者,減少許可面積○.一公頃,未逾百分之十部分併入次一年期繳菸
數量累計處理。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二十被減少之許可面積,菸草種植
人於以後任一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量百分
之十者,得予回復。
本條修正施行前被減少之許可面積,菸草種植人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任一
年期繳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者,得予
回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