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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菸草種植人所送繳之菸葉,經評定之等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
無法協調時,由菸草管理機構會同菸農團體當地負責人共同複鑑,並以一
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