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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菸草種植人繳售菸葉時,不得有左列各款規定情事:
一、菸葉平展舖疊夾雜低等級菸葉於高等級菸包內。
二、菸包夾雜菸骨或廢碎菸葉。
三、以其他取巧方法妨礙菸葉等級鑑定工作。
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降低等級收購,並按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之
規定辦理,菸葉如為異常者,按照菸葉等級鑑定有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