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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菸草種植人所繳菸葉,如有調理不清者,按其菸包內最低菸葉等級予以評
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當場無法解決時,由菸草種植人攜回重
行調理,並由菸草管理機構另訂日期送繳,如菸草種植人不攜回重新調理
者,按原評定等級予以收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