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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菸草種植人調理菸葉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應按菸葉等級規範之等級因素嚴格區分,不需綁把。
二、調理區分後,應將相同之菸葉分別堆放捆包。
三、捆包時葉柄向外,葉尖向內,按其自然狀態相對排列整齊,每層厚度
以三至五公分為度,其葉片不得故意平展舖疊。
四、每包菸葉重量,以十至二十公分為限,如係零星尾數,無法併包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