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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菸草種植人因特殊事故變更菸草之種植地點及乾燥設備場所時,應向當地
菸草管理機構申請核准。
前項變更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須為緊急處理者,應
於事故終了後五日內,向菸草管理機構補辦申請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