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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圃菸草株行距之標準,由菸草管理機構視裁培品種、自然條件、機耕及
配合耕作制度等情形,依左列各款規定範圍,訂定之。
一、株距不得低於五○公分或高於六五公分。
二、行距不得低於一○○公分或高於一二五公分。
菸草管理機構依前項規定之株行距得統一規定每公頃種植株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