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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菸草種植人對於菸草之育苗、移植、施肥、培土、摘芯、除芽、病蟲害防
治、收穫、剩餘根莖剷除、乾燥貯藏、調理、捆包等作業方法,應遵守菸
草管理機構之輔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