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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菸草種植人因故不能種植時,得申請當地菸草管理機構許可過戶予他人繼
續種植,但承受過戶人為非上一年期菸草種植人,應具備第八條所規定之
條件及無第十二條所規定之情事。
前項過戶人之乾燥室,如未隨同移轉受讓人使用,應予撤銷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