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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非上一年期之菸草種植人申請種植菸草者,其種菸面積由公賣局視當年期
種菸面積之分配情形核定之,如因申請人過多面積不敷分配時,由菸草管
理機構公開抽籤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