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8: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菸草種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准租賃乾燥設備。
一、乾燥設備因災害復舊或改建,未能於烤菸前完成或於烤菸期間發生災
害無乾燥設備烤菸者。
二、上一年期菸草種植人所租用之乾燥設備,因故不能繼續租賃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